继承的意思不是照样拿来,而是一定要加以发展。如:张载把物质性的“气”看做万物的本源,而程朱则说“气”之如何形成万物是由“理”来决定的,认为“理在事先”。张载的哲学思想中已经有“理”这一概念,程朱则在唯心主义观点上发展了这一概念。后来的王夫之等人继续探讨“理”和“气”的关系,发挥了“理在事中”的主张。王夫之等人是在根本原则上驳斥了程朱,而又从唯物主义原则出发利用和改造了程朱提供的思想资料,所以他们能够比张载的唯物主义走得更远一点。这里是王夫之“经过程朱,而又撇开程朱,经过程朱而又继承张载”的辩证过程。
1950年代,冯友兰先生提出了“抽象继承法”:中国传统哲学中的概念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为具体的意义,一为抽象的意义。具体的意义不能继承,抽象的意义可以继承。如:古人讲“和谐”,现在我们也讲“和谐”。古人所讲的“和谐”的标准是符合地主阶级的利益,而我们所讲的“和谐”的标准则是符合最广大的劳动群众的根本利益。显然,尽管都是讲“和谐”,但是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却有不同的内涵。这是“和谐”的具体意义,不能继承。但是,由于我们赋予了“和谐”这个旧词以新的内涵,就是给它注入了当代生活和实践的新内容,因此像这种名同而实异的提法就是冯友兰先生所讲的“抽象继承论”。换言之,就是要用旧瓶来装新酒,用中国传统文化这一载体来承载中国现代化实践的新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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