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某村一份《土地流转协议书》第四条:“土地流转租金为每年1600元/亩”。第六条:“租赁期间如遇国家征地,土地补偿款、青苗费(征地包干)归甲方(出租方)所有,由乙方(承租方)投资种植及建设的所有地上附着物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第七条:“土地流转后所进行的农业种植、修建的大棚及其他配套设施的投入归乙方享有。”
黄智按:
一、征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第六条乍一看并没有约定“安置补助费”到底归甲乙哪方所有,实质上句尾的“等其他补偿归乙方所有”已经暗含着“安置补助费”归乙方所有。
二、沧州市人民政府规定,青苗补偿费按当季作物产值确定,征地时地上没有农作物的不予补偿。所谓青苗,是指没有成熟的庄稼,多指粮食作物。第六条中的“种植”和第七条中的“农业种植”包括但不限于粮食作物。结合第四条可知,乙方是绝对不会起码在征地的那一季是绝对不会种植粮食作物的,肯定要种更值钱的,否则就会赔本、就会少得很多国家补偿。所以,第七条中的“……土地流转后所进行的农业种植……的投入归乙方享有”实质上已经暗含着国家征地时青苗补偿费归乙方所有的约定。这充分说明第六条中关于国家征地时青苗补偿费归甲方的约定形同虚设,只是个诱饵。
一句话:该协议实质上已经约定国家征地时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偿费都归乙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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